如今,每逢大考,常有考试舞弊的新闻爆出,且舞弊方式花样百出,并且动用起高科技来,诸如接收器、感应器、针孔摄像机等等,不一而足,日新月异。即便监考机构道高一尺,而舞弊者颇有魔高一丈之妄想。《刑法修正案(九)》中明确规定,考试舞弊行为将被追究刑责,最高可判7年。此外,为他人提供舞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试的试题、答案,也将被同样追责。如此严厉的惩罚措施,当有实效。
不过,考试舞弊,古今皆然。在古代,科场舞弊层出不穷,处罚也相当严厉。明代唐伯虎受科场舞弊案牵连,下狱受刑,削除仕籍,从此与宦途无缘;鲁迅的祖父周福清也因科场舞弊遭重罚,鲁迅一家也就此败落。如今,尽管有这部法律的颁布,但恐怕也不能彻底禁绝考试作弊现象,这就不能不让人思考一下舞弊者的深层次缘由了。
但凡考试舞弊,常有侥幸心理,总以为监管虽严,但终究可以神不知鬼不觉,故而冒险为之;舞弊者也常有不劳而获的心理,平时三天打鱼两天晒网,临到头却又幻想硕果累累,故而出此下策。如此看来,考试舞弊实在也是出自人之常情,出自人性本身所固有的潜在缺陷,只要不是每个应试者都做到自尊自律,考试舞弊也就总有发生。
在当代,考试舞弊有时竟也曾获得暧昧的评价。过去曾有一些香港校园电影风靡大陆,例如《逃学威龙》《逃学外传》《蜡笔小小生》等电影,都以或浓或淡的笔墨来描述考试舞弊的场景。在这些电影里,考试舞弊不仅是搞笑的噱头,也更是作为青春叛逆、反抗权威的自主行动而获得暧昧呈现。的确,直到如今,考试舞弊仍是流行于青春校园中亚文化的一种表现形式,这种亚文化将舞弊行为象征化:舞弊是对死板苛刻、压抑青春的学校制度的反抗,冒险舞弊是青春叛逆、无知无畏的一种展现。
不只是校园存在这样的亚文化,当今社会上也存在多种多样的亚文化。这些亚文化鼓励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走后门坏规矩,主张只要办成事,便可以权变经,胡作非为、无视规矩。正是这些五花八门的亚文化,一同构成了滋生舞弊的温床,人们受此影响日深月久,对舞弊行为也就见怪不怪,甚至于乐意主动为之。
考试舞弊是对考场规则的刻意违反。因为考试是一种人才选拔机制,首要目标是确保公平,为了这种公平,一种非人格化的、普遍适用的规则必须得到明确的遵循,否则考试的功用就丧失殆尽了。大到不遵党纪国法,小到违反交通规则,都与缺乏规则意识有关。由是可见,规则意识缺乏倒是当代社会的问题之一。
规则意识是一种自律自为的主体意识,它意味着行为主体充分肯认外在规则的合法性,并且在理性上同意应当遵从这些规则。一个运转良好的社会至少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其一是存在合理合法的诸多抽象规则,这些抽象规则必须取代混乱而特殊的“潜规则”,构成现代社会的基本架构,其二是社会行为主体必须能够既自在又自为地遵循这些规则。这就要求人们养成一种明确的规则意识。
当代中国由于社会还处于急剧转变的进程之中,这两个条件仍有待充实完备。对于第一个条件来说,问题在于如何制定、完善和修改这些抽象规则,使这些规则能够合理合法地成为社会运转的基础条件。对于第二个条件来说,问题在于社会行为主体如何能够自觉地通过遵守普遍的规则而行事。有效地遏制考试舞弊,如同有效地根除违法乱纪和闯红绿灯一样,需要通过制度条件和文化环境的支持,长期而扎实地在整个社会培育一种普遍的规则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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