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起恶性事件,舆论议论的焦点在于学生不满教师“请家长”。由于案件正在调查之中,“请家长”与学生杀人动机有没有直接联系,还需进一步证实。但跳出这起事件来看,当教师发现学生的行为有问题时,邀请家长谈话是日常教育管理中常见的一种做法。但我们似乎很少会思考,这种行为的性质是什么,为什么常常会导致师生关系恶化?其实,如果从法律关系上来说,学生从入学之日起,学生与学校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学校对学生具有教育、管理的职责,而在大多数情形下是由教师代表学校履行这种管理职责。这其中,惩戒权就是教师行使管理权的一种重要形式,如口头批评、要求书面检查、约谈家长等。惩戒是教育管理中非常重要的内容,规范化的惩戒可以树立学生良好的规则意识,引导学生身心的健康发展,保障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
但由于传统观念对惩戒权有着种种误解,甚至将惩戒简单等同于体罚,使得惩戒权的行使逐渐造成了师生关系的紧张,在实践中更是容易走向两个极端。一是有的教师由于担心学生、家长的偏激行为,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原则,不敢使用惩戒权。另一种情况则是由于没有明确的制度规定惩戒权行使的内容、程序以及救济渠道,导致个别教师滥用惩戒权,给学生的身心造成伤害,最终导致师生关系严重恶化。
基于此,笔者认为,针对教师对学生的惩戒应当建立起规范的流程和制度的约束,这不仅是保护学生的权利,也是保护教师的正当利益。在美国,基本上各个州都有关于学生行为规范的系列章程,章程对学生在校的一切行为活动作了详细的规定。其中就明确规定了中小学(公立学校)教师拥有的惩戒权类型:言语责备、隔离措施、剥夺某种特权、没收、留校、停学等,并明确了实施惩戒的具体情况,有很强的操作性。当然,为了防止学校和教师滥用惩戒权,相关的法律条文也对学校的惩罚方式作了诸多限制。
建立教师惩戒权行使的规范,可以为教师的惩戒行为提供明确的制度依据,学生也不容易把教师的批评处罚视为个人恩怨。具体来说,首先,应当明确教师行使惩戒权的适用条件。也就是说,对学生的哪些行为教师可以惩戒,采用那种惩戒措施?这些惩戒的行为必须要与学生犯错行为的轻重相适应。其次,应当明确实施惩戒行为的具体程序。哪些行为可由教师自主行使,哪些则需由学校领导或教师集体决定?特别是对重大违纪违规行为,要实施重大处分时,应当给予学生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再其次,明确惩戒的后果承担和权利救济。这不仅包括当学生因惩戒行为受到侵害时,如何获得权利救济,还要包括当教师在合理行使惩戒权中遭受不公待遇时,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最后,建立监督程序。鼓励家长和社会参与学校的惩戒监督,规范学校的管理行为。
当然,惩戒只是教育的一种方式,我们倡导建立规范化的惩戒制度只是想让学校和教师更好地行使惩戒权,既不会因滥用而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也不会因为担心承担后果而不敢行使惩戒权,最终目的是想实现对师生权益的双重保护,构建良好的师生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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