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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舞弊新闻层出不穷 专家:处罚过轻是主因

发布时间:2015-06-08 10: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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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全国高考6月7日拉开大幕,942万高考考生走入考场,接受“检阅”。然而,有媒体报道,就在6月7日,多名“枪手”在江西南昌一些高考点参加考试,引起一片哗然。

  近年来,高考舞弊新闻层出不穷,各地不断加大打击力度,可不法者却防不胜防。有专家指出,相比舞弊行为获得的巨大利益,对舞弊者处罚过轻是主要原因。

  高考作弊违法成本低

  为了打击高考作弊现象,近日,教育部会同中宣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安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保密局、武警部队及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采取四项措施,整肃考风考纪,其中包括集中开展打击销售作弊器材、净化涉考网络环境、净化考点周边环境、打击替考作弊等四大综合治理专项行动。

  与此同时,各地教育部门也相继开展打击替考作弊专项行动。许多网友称,今年的高考堪称“史上最严”。那么,如此高压之下,高考作弊为何仍难以禁止?

  据介绍,我国人才考核机制较单一,通过考试筛选人才成了惯例,这也导致作弊市场风生水起。而高考“一考定终身”的重要性,让其成为考试舞弊的重要场合。随着技术手段的日新月异,投机分子们有了更多可乘之机。

  “行为人通过舞弊,侥幸过关,获得某种意义上的成功。参与者看到有‘钱途’,权衡之后,选择了舞弊。”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梓晅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郝志学如此评价。在他看来,与参与舞弊双方获得的巨大利益相比,相关部门对考试舞弊行为的处罚力度显然远远不够。而且实施处罚的主体多数是教育行政部门,带有强制执行力的司法机关很少介入,使得行为人、参与者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有恃无恐。

  2014年6月,媒体曝光河南省开封市杞县、通许县发生高考替考舞弊案件。同年7月底,该案件相关处分见诸报端:河南开封杞县、通许县高考替考舞弊案件有关人员已被严肃处理,其中82人分别受到党政纪处分,充当牵线人的5名教师和职工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于这一处理结果,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用“轻描淡写”进行了评价。在他看来,对于高考舞弊,我国并不是没有法律规定,屡禁不止原因就在于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致使处罚过轻,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

  防范舞弊立法存缺陷

  据了解,目前我国适用于考试作弊的立法,依照法律效力,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法律和行政法规。全国统考的试题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刑法规定了泄露国家秘密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渎职罪等。保密法则对不同秘密的等级专门作了规定。行政法规有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等;第二类是教育部的行政规章。如《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等;第三类是地方性立法与制度,例如《江苏省2012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办法及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吉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违规行为分类及其处理》以及湖南、内蒙古实施的国家教育考试违纪行为有奖举报制度等。

  熊丙奇认为,对于买卖考试试题双方,可以依照刑法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加以追究。对于参与作弊、故意实施舞弊行为的地方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人员,可以追究其渎职罪、贪污罪。对于让“枪手”替考,通过虚假高考成绩获得非法利益的考生,可以追究其诈骗罪。

  山东大学(威海)教授吴炳新则认为,高考试题开封前属于绝密,按照立案标准,通常情况下,只要泄露其中一项,就构成刑法中的泄露国家机密罪。但是,从获取角度来说,则要视情节严重情况而定。比如某个考生非法购买试题,但并没有大规模扩散,没有造成重大影响,就不应该按照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处理。

  “必须要明确的是,不是所有舞弊行为都必须由刑法规制,否则刑法就失去了作为最后手段的特性。”吴炳新强调。

  专家指出,刑法和保密法等法律只是规定了单一的对泄密行为追究刑事责任问题,很多严重的、社会影响极大的作弊行为还难以被追究刑事责任。对行政管理人员、考务工作人员、监考教师以及考生的处理大都为短期的行政处分,处罚力度普遍偏低,难以对作弊者起到震慑作用。协助作弊行为的惩处存在法律空白,试题买卖、替考、团伙作弊、非法制造作弊工具等行为无法得到遏制。

  司法机关介入有难度

  “高考——媒体曝光舞弊行为——教育主管部门介入调查——公布处理结果,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或党纪处分,少部分人可能移送司法机关。”熊丙奇说,这是高考舞弊事件发生的一套程序。

  在他看来,由教育主管部门而不是司法机关第一时间介入调查,这一程序存在很大问题。教育主管部门具有组织和管理责任,本身就应该作为调查对象,现在他们自己组织调查,“结果可想而知”。

  郝志学将这一问题的出现最终归结为没有法律依据和法律法规不健全问题上。

  “我国缺乏一部系统、统一的国家教育考试法是问题关键所在。”郝志学说,面对高考舞弊,司法部门在执法时会认为这是教育部门的职责,司法机关针对高考舞弊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也难以找到执法依据。虽然教育部门出台过相关规定,但是舞弊行为只有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才被移送司法部门,或者司法部门才介入。再加上一些部门的包庇、纵容,使得有些舞弊行为呈规模化、隐蔽化、专业化、利益化趋势,司法机关深度介入具有一定难度,也导致教育部门和司法部门配合力度不够。

  因此,郝志学认为,出台一部全国性的、有关教育考试的法律,协调上述这些关系,势在必行。

  “可通过立法,确立不同主体、不同作弊行为的法律责任,同时加大处罚力度,使处罚足以对利益链上的各类作弊主体产生威慑作用。”郝志学说,有了专门的考试法,执法部门有了执法依据,司法部门有了裁判的依据,老百姓(包括考生和参与者)也有了对照自己行为的标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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