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根据该意见,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县级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2月15日《北京青年报》)。
可以说,该意见对留守儿童权益保护方面可能遇到的问题作了详细全面的规定。其中,监护人六个月不履责可撤销资格等规定更是引人瞩目的亮点。笔者认为,剥夺监护资格不仅仅是法律议题,更是社会议题,是全面保护留守儿童各项权益中政府、家庭、社会所应承担的共同责任。
其实,剥夺监护人资格早在1987年施行的民法通则中就有规定。根据该法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然而,实践中,基本上很少有人提起撤销监护资格诉讼,以至于该规定很少为人所知。究其原因,既在于人们的观念原因,更在于城乡分化所制造的各种障碍。按照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监护人。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其监护人。当前,迫于城市的物价、教育、医疗等因素,进城务工者很少将子女带在身边,多交由留守在农村的父母带领照料。于是,虽然未经法律程序,但留守儿童的祖父母依然担负着事实上的监护人职责。其中,负责任的父母会定时与留守儿童联系,定期往家中寄钱,关心留守儿童的学习生活状况。部分虽成家但未立业的年轻父母或不务正业者其个人的衣食住行费用都得由父母赞助,遑论履行监护职责。极少数年轻人更是外出多年不归,对留守父母和子女也不管不问,处于失踪状态。
然而,就目前农村现状而言,隔代抚养似乎成了约定俗成。大多数留守老人在任劳任怨监护、抚育留守儿童的同时几乎不会向年轻父母提出额外要求,更不会主张相关权利。即便子女的做法非常过分,基于家丑不可外扬心理,留守父母也不倾向要求基层组织介入。
另一方面,监护照料留守儿童,往往是民政、教育等多个部门的共同职责,需要这些部门通力合作,加强协调配合。单独的某个部门,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不会主动揽起监护照料留守儿童的职责,自然更不会提起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还有一种极端情况是,部分人出于减轻负担、获取低保或救济款目的,将子女留置在有关部门,向其施压。
由此,剥夺监护人资格问题还需要很多配套措施来支撑。譬如,应明确具体部门承担主要的监管、监护职责,鼓励慈善组织提供公益服务,要求被剥夺监护资格的人仍应负担必要费用。进而形成全社会共同关爱照料留守儿童的体系,让撤销监护人资格不再成为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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