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此项改革,笔者持赞同的态度。为了实现校长职业化的目标,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做好相关制度的综合设计,破除校长职级制改革的诸多障碍之外,更重要的是转变观念,放开捆绑,激发活力。
第一,不要简单地理解“去行政化”。有一种观点认为,“去行政化”就是取消以行政级别定校长等级,即将校长的股级、科级或处级拿掉,然后重新评定校长的职级。“去行政化”不是“去行政”,而是去除附加在学校身上的非专业性职责和任务,去除校长的 “官帽”和“官气”,让学校各项工作真正以管理教育与服务学生为本位。。
第二,不能简单地操作“去行政化”。在现有人事管理体制内,校长的股级、科级和处级是与任命的行政部门相对应的,一般情况下,区县的中小学校长,依级别高低,依次由区县教育局、县委、市委的职能部门考核任命。取消以行政级别定校长等级的“去行政化”,首先需要打破这种体制,建立新的管理体制、选拔机制和任用制度。比如,当下的一些处级单位学校的校长,不是从教育系统选拔来的,而是从地方非教育行政部门“空降”而来。如果公开选拔校长和以个人综合能力评定校长职级,就得杜绝这种“空降”。
此外,公开选拔校长离不开选拔标准,应该以《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专业标准》、《普通高中校长专业标准》等为参照。如果以个人综合能力评定校长职级,那么校长职务需要从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中剥离,相应的校长专业技术职务的认定标准、校长职称等级(职级),以及校长的荣誉(如不该再占“特级教师”荣誉,可单设“特级校长”荣誉)等,都需要制度的跟进。
总之,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难以一蹴而就,也不可能短期内实现,必须基于依法治教的原则,系统设计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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