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对民办教育改革发展作出全面部署。此次出台的文件有何意义,对民办教育有哪些扶持政策,民办教育未来如何更好发展?
回答亟须解决的问题,为其更好发展提供政策法规保证
我国民办教育在发展中也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如民办教育的发展资源总体来说还较为薄弱,特别是教师和管理者的资源更需要较长时间的积累。首都师范大学教授劳凯声认为,民办教育没有和公办教育做出明确的区分,界限不清,同时对营利的与非营利的民办教育未作明确区分,在管理上导致一定的混乱。
国家教育咨询委员会委员谈松华分析,我国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一般为个人,举办者和管理者、教学人员之间实际上是雇佣关系,加之在组织架构上存在矛盾,容易形成错位,关系未完全理顺。同时民办学校产权不清晰,也没有符合学校性质的会计制度,资金来源或使用上容易出现问题,这属于制度建设方面的问题。
专家认为,此次政策的出台意义重大,可以更好发挥民办教育的特有优势,满足社会多样化的教育需求,形成独具特色的教育模式。同时,许多民办学校有国际合作的背景,可以吸引国外资源、教育和管理、培养人才的优良模式和经验,促进中外教育交流,为我所用。
谈松华说,“这个文件是总结民办教育政策法规制定和实施的实践经验而颁发的。它回答了我国民办教育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解决了长期存在的某些政策法规不够清晰的问题。同时,若干意见的发布满足民办教育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实施《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的重要法规,将成为更加完善和完整的民办教育政策法规体系的组成部分。”
建立分类管理制度,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同等政策
此次民办教育改革的最大亮点就是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即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的分类管理。《意见》指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同时政府要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方面对学校给予扶持;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政府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及税收优惠等方式给予支持。
对于现有的民办学校,怎样重新进行分类?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谢焕忠解释:“对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按照举办者自愿的原则,通过政策引导,实现分类管理。实施分类管理后,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学校的,可获得一定补偿或奖励;选择登记为营利性学校的,在依法依规进行财务清算、财产权属确认、缴纳相关税费等程序后,重新登记,继续办学。”
《意见》提出,各级人民政府要调整优化教育支出结构,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在税费优惠方面,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在用地方面,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政府的扶持政策,尤其是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政策的规定,明确了鼓励的方向。”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孙霄兵说。
对于民办学校师生,在许多方面也都享有和公办学校同等的权利。《意见》明确提出,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资助政策;在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享受当地公办学校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
不允许举办营利性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需多方合力加强监管
与《意见》配套发布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重点解决了营利性民办学校“能办什么学”“怎么办好学”的问题。《细则》明确了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准入领域,提出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举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和幼儿园,不允许举办营利性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对于在营利性民办学校经常出现的教育教学质量、财务状况、招生行为、学籍、证书发放等问题,应该切实加强监管。一方面要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列出负面清单;另一方面也要全面加强信息公开,使公开成为监督和管理学校办学行为的利器。”谢焕忠说。
而从加强对民办教育的整体监管来说,则需政府、学校、社会的共同努力。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副司长郭春鸣认为,在政府层面,要强化部门协调机制,进一步简政放权,强化教育督导,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在学校层面,要建立和完善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信息强制公开等制度,实行“黑名单”管理,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在社会层面,要支持行业组织在行业自律、交流合作、协同创新、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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