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涉外法律人才专门化培养模式的核心环节
身处转型期放眼看世界的中国需要精英法律人才,“他们是社会变革的领导者和引领者。他们不仅要通晓中西文化,还要具备国际视野,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在知识方面,既要了解和掌握我国的文化和法治状况,又要了解西方的文化和法律传统;在能力方面,既要有研究和解决国内法律问题的能力,又要有在国际大背景下参与或处理事务的能力”[3]。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由于需要集中多专业、多知识的教学资源;需要聚集理论和实践界等多领域师资;需要应用语言训练等专门设备,使其培养的成本必然高出一般规格法律人才的标准,而且很难大范围展开。因此,涉外法律人才培养必定是精英式的人才培养模式。从培养专门人才的角度,涉外法律人才只能在大型院系的实验班和专门培养基地的院所中开展,而无法以大众教育的模式量化。如果说在大型法学院中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实验班”是种锦上添花,那么“专门店”模式涉外人才类型的培养则是部分走“专门化”路线法学院的生命线。对于这些法学院而言,其专门化培养优势在于能够最大限度地集中整合一个法学院乃至一所高校所有可用资源,并将其全部投入于涉外法律人才培养一域。
1. 统一的人才培养规格定位
对于以培养涉外法律人才为己任的法学院而言,人才培养的专门化定位,是法学院的整体追求。从学院的领导层到教师、管理人员和学生,都受到这种人才培养理念的强烈影响。高度的观念认同感使整个学院的教学研究与管理活动全部围绕涉外法律人才培养这一核心目标展开。领导层对于涉外法律人才培养进行宏观规划和总体推进。各学科教师据此调整教学内容和教法,使教学活动中的各个环节都向这个方向靠拢。共同的目标引导教师和学生集中到一些问题上来:如专业外语能力、比较法方法的应用、外国法素材的添加和对国际规则的关注等问题。在这一过程中,教学主体和对象产生积极的良性相动,共同改良和完善教学环节,以促成这一目标的实现。在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的教学活动中,外向型人才培养理念的导向性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学生们想要学习那些有助于从事涉外法律服务的知识和经验,教师们也积极帮助和引导学生走向其理想的目标。就研究活动而言,外向型教学与大量海外交流极大提高了教研人员的国际视野、全球比较和研究涉外问题的能力,同时也吸引了那些有兴趣于此类问题的硕士研究生进一步深入学习。而在管理方面,频繁的对外交流、外籍教师和学生管理都使行政管理团队能够适应国际化工作氛围和方式,外籍教师和学生能够与管理人员无障碍交流。
在集中、一致的人才培养理念的吸引之下,校方相关可用资源可以有针对性地匹配到法学院。就北外法学院办学的经验来看,北京外国语大学为人文学科的培养建立了专门英语教学机构:“专门用途英语学院”,其中一支教师团队集中于法科的专门用途英语教学。北外的多语种资源也聚拢在法学院周围,为法学院提供多语种复合型人才储备等便利,跨院系保送、双学位教育、多语种国际交流项目均使北外涉外法律人才培养获益匪浅。从办学的社会效果来看,如同市场在资源配置过程中总会寻找“专业厂商”一样,需要涉外法律人才的客户们会聚集到这些“专营店”里来。最高法院、商务部、国资委、农业部、外国使领馆、跨国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公司均与北外法学院开展过或正在开展涉外法律研究项目、人才支持计划和大型活动组织等多种形式的合作。
2. 专门化的课程设置
专门化人才需要专门化的知识结构,专门化的知识结构需要专门化的课程设置体系。对于专门类型人才培养而言,其知识结构是培养方案中的课程与学分设计所奠定的。固守传统课程体系和学分设计是无法实现特殊类型人才培养目标的。基于此种认识,在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方面开始早期探索的法学院都已经在满足最基本的国内法律人才培养“核心课”体系基础上开发出了一套专门的课程体系。如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的“1+4”课程体系、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的“五大模块”课程体系、台湾东吴大学的五年制本科教学方案,即4年台湾法学习+1年英美法学学习、英美法小班教学模式等。这些课程设置和学分设计经由不断的改良与磨合日趋成熟,但仍然存在一些矛盾关系需要精研,如:法律专门外语教学与传统基础英语教学的关系、外语教学与法学专业教学时间与思维方式的冲突、传统法学院课程设置与涉外方向性课程的冲突等等。即使是有了相对成熟的课程体系,其教师匹配、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上的细节仍是决定人才培养成败的关键。这些具体问题需要更加精细的考量和更加慎重的改进。当然,专门针对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课程体系可以是多元形态的,可以根据各自院所的实际情况来安排,没有一个统一的模板。
3. 合作办学与中外法学教育“对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相关规定:中外合作办学通常是指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一种是非学历教育项目,由学校自己组织入学考试录取,在中方学校修得相应学分后,通过语言考试后再被合作学校录取,毕业后获得外方学校颁发的文凭;一种是学历教育项目,必须通过统招考试,填报志愿,毕业后分别获得中外双方学校颁发的文凭。中外合作办学的具体组织形式,一种是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如:宁波诺丁汉大学等大学)、一种是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如:北京工业大学与美国新泽西理工大学工程管理理学硕士)等。
由于法学学科固有的知识本土化和职业资格的国家标准差异,经由一般语言考试获得外国法学院的入学资格相对困难。绝大多数的法学院均要求学生具有本土的法学学历抑或通过专门的法学院入学考试。所以,法学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的发展相对不足。目前,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是迄今为止唯一获教育部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的法学院。学院目前国际化培养项目包括: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法律硕士和汉堡大学“欧洲-国际法硕士”双学位(双硕士)、“欧洲-国际法硕士/法学博士”项目。另有地方院校的实践,如广西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2+3本科人才培养模式”,即2年不分专业不经高考的中加国际学院学习加上3年分流到法学院学习。合作办学作为长期、制度性涉外人才培养手段,其优势在于能够充分而有规划地利用中外法学教育资源,使学生能够直接获得海外留学机会。但合作办学由于审批条件和程序问题,特别是学历教育项目无法作为常规模式加以推广。同时,中外合作办学所带来的中外教育机构沟通和融合问题仍然有待进一步解决。
为突破法学教育中外合作的瓶颈,北外法学院尝试探索一种新的“中外对接”模式。这种“对接”既包括学程的对接,也包括具体教学活动的对接。在学程“对接”方面,通过大学和院系合作,已有美国UC Hastings等多所法学院为北外法学院毕业生提供海外留学的“绿色通道”。“绿色通道”的具体措施包括承认北外法学院的英美法学分、缩减在美学程和免LSAT考试直通J.D.、由LL.M项目直升J.D. 项目等。这些举措使学生将本土法学教育与海外法学教育更加顺畅地进行对接,极大便利了本土人才走向海外。另外,北外法学院的海外远程教学系统已经投入使用,部分海外合作法学院通过远程教育系统能够实现美国学生与中国学生同步授课,这种“教学绿色通道”也提升了教学环境的国际化程度,高效而经济地利用了海外法学教育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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