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7月26日讯(记者吕虹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含40℃),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根据通知要求,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通知提出,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合理调整高温天气作息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通知要求,对高温作业岗位劳动者,要加大防暑降温经费投入,改善作业条件。要组织高温作业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及时调整作业岗位。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与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相关部门将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用人单位整改或者停止作业。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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