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副教授、国家职业教育研究院副院长和震认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存在政府、行业、企业、院校、学生等五大层面的问题,“任何单一方面都无法有效解决这一跨部门、跨领域问题。需要国家统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政策,进行顶层设计。”
事实上,国家也看到了校企合作中相应法律法规的缺失,关于从1996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修订一直处在修改和完善之中。而早在2014年两会期间,曹晶就曾提出了一个《关于修改、增加<职业教育法>有关内容的建议》,建议希望能够针对校企合作进行体制机制立法,明确双方的责任、立法、义务关系,健全学校和企业双主体的保障体系。“校企合作需要制度保障。”曹晶斩钉截铁地说。
“鉴于职业教育法修订周期较长,而校企合作需求迫切,建议尽快启动制定实施国家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在今年两会上,钟秉林委员则建议,要发挥企业举办职业教育的重要主体作用,给予企业办职业院校与公办职业院校同等的法律地位,运用税收减免、金融支持等手段,明确支持企业参与和举办职业教育的激励政策。他认为,只有通过政府的政策激励和保障,才能充分调动行业、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
关于校企合作的具体模式,包括曹晶在内的代表委员都提到,要借鉴德国的学徒制。在德国学徒制中,由德国行业组织制定的全国统一的“职业培训条例”是企业培训的依据。其具体做法是:由企业发布学徒岗位,行业协会负责注册,学徒所在的职业学校负责学籍注册。企业本位培训是主要模式,学徒参加完行业协会组织的中期考试和毕业考试,通过了才能获得相应的证书,学徒制才算完成。
王文槿通过对135家企业进行调查后认为,应由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共同商定对校企合作的审批、备案、监管措施,加强地方政府对校企合作的管理,必要时成立专门的机构。同时,要按照“订单”、工学交替、“2+1”等模式分别制定如“实习生行为规范”、“实习生管理手册”、“驻厂教师工作手册”、“企业对实习生管理规定”等文件,使校企双方对实习生的管理有依据、可操作,增加校企合作的可实施性。
曹晶认为,校企合作要走向深度融合,除了在老师与工程师、学校课程与企业需求、学生与岗位进行对接之外,还应该设计合理的框架模式并指导实施,既调动学校,也调动企业的积极性。而其中最关键的是,“政府相关部门要起到引导作用,牵线搭桥做好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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