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出版与发行
第二十四条 根据出版管理相关规定,教材出版实行资质准入制度,合理定价。
技工院校教材出版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对应所出版的教材,具有相关学科专业背景和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在编专职编辑人员。
(二)具备教材使用培训、回访服务等可持续的专业服务能力。
(三)具有与教材出版相适应的资金和经营规模。
(四)最近5年内未受到出版主管部门的处罚,无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承担教材发行的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根据出版发行相关管理规定,最近5年内未受到出版主管部门处罚,无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章 选用与使用
第二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指导全国技工院校做好教材选用和使用工作。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技工院校做好教材选用使用工作,制定各类教材的具体选用办法。
第二十七条 教材选用须遵照以下原则:
(一)教材选用单位须组建教材选用委员会,具体负责教材的选用工作。教材选用委员会成员应包括专业教师、行业企业专家、教科研人员、教学管理人员等,成员应在本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
(二)教材选用过程须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按照程序选用,并对选用结果进行公示。
第二十八条 技工院校教材选用应结合区域和学校实际,切实服务技能人才培养。遵照如下要求:
(一)技工院校思想政治、语文、历史必修课程,必须使用国家统编教材。
(二)技工院校劳动教育、通用职业素质、数学、英语、计算机基础与应用、体育与健康等公共基础课程教材须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全国技工教育规划教材目录中选用。
(三)技工院校专业课程教材原则上在全国技工教育规划教材目录中选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技工教育规划教材目录为补充。开展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试点的技工院校,应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布的一体化课程规范执行,使用统一组织开发的一体化教材。不得以岗位培训教材取代专业课程教材。
(四)对全国和省级技工教育规划教材目录中没有的教材,可在技工院校教材信息库选用。选用的教材必须是通过审核的版本,擅自更改内容的教材不得选用,未按照规定程序取得审核认定意见的教材不得选用。
(五)技工院校开展职业培训使用的教材原则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全国职业培训规划教材目录和国家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教材目录中选用。
(六)不得使用盗版、盗印教材。
技工院校选用境外教材,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九条 教材选用实行备案制度。技工院校在确定教材选用结果后,应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学年将本地区技工院校教材选用情况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八章 服务与保障
第三十条 统筹利用有关政策和资金渠道支持技工院校教材建设。国家重点支持技工院校全国技工教育规划教材建设以及服务国家战略教材和紧缺、薄弱领域需求的教材建设。教材编写、出版单位应加大投入,提升教材质量,打造精品教材。鼓励社会资金支持教材建设。
第三十一条 承担全国规划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教材编写(修订)任务,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省部级科研课题,享受相应政策待遇。审核专家根据工作实际贡献和发挥的作用参照以上标准执行。对承担全国技工教育规划教材编审任务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充分保证其工作时间,将编审任务纳入工作量计算,并在评优评先、职称评定、职务(岗位)晋升方面予以倾斜。落实教材奖励制度,加大对优秀教材的支持。
第三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建立技工院校教材信息发布和服务平台,及时发布教材编写、出版、选用及评价信息。完善教材服务网络,定期开展教材展示,加强教材统计分析、社会调查等专题数据库的建设和应用。加强技工院校教材研究工作。
第九章 评价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在国家教材委员会的指导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建立技工院校教材选用跟踪调查制度,组织专家对教材选用工作进行评价、对教材质量进行抽查。技工院校定期进行教材使用情况调查和分析,并形成教材使用情况报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技工院校教材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将教材工作纳入地方技工教育考核重要内容,纳入技工院校评估、项目遴选、重点专业建设和教学质量评估等考核指标体系。
第三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对技工院校教材编写、审核、出版、发行、选用等环节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人员实行负面清单制度,通报有关机构和学校。对存在违规情况的有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编写者出现违法违纪违规情形的,必须及时更换。
第三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教材停止使用,视情节轻重,由上级或同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由主管部门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列入负面清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教材内容政治方向、价值导向存在问题。
(二)教材内容出现严重的科学性错误。
(三)教材所含链接内容存在问题,产生严重后果。
(四)盗版盗印教材。
(五)违规编写出版国家统编类教材及技工院校公共基础课程教材。
(六)在教材中擅自使用全国技工教育规划教材标识,或使用可能误导技工院校教材选用的相似标识及表述,如标注主体或范围不明确的“规划教材”等字样,或擅自标注“全国”“国家”等字样。
(七)用不正当手段严重影响教材审核、选用工作。
(八)未按规定程序选用教材,选用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教材。
(九)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依据本细则制定有关管理措施。作为教材使用的讲义、教案和教参以及数字教材参照本实施细则管理。
职业培训教材管理工作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技工院校教材管理制度,凡与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本实施细则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来源:人社部办公厅
相关热词搜索: